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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強化基層黨內監督👩🎤,推動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向縱深推進💂🏿,保障杏鑫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及《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條規制度,結合杏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杏鑫黨委建立巡察制度,設立院內巡察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杏鑫系部🚒💆🏿♀️、處室進行全面巡察👨🏼🍼。
杏鑫黨委承擔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建立黨委會會議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和黨委書記專題會議聽取巡察情況匯報制度。
第三條 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深化政治巡視🤹🏼♀️,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和良好育人環境,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等教育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為加快建設一流高職高專提供堅強政治保障。
第四條 巡察工作堅持杏鑫黨委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杏鑫黨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向杏鑫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杏鑫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杏鑫組織統戰人事部部長擔任。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杏鑫黨委巡察工作辦公室、黨政辦公室👍🏻、組織統戰人事部、黨委宣傳部🏌🏻、紀委監督檢查室😙🤦🏽♀️、計劃財務處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自治區高校教工委、市委和杏鑫黨委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提出杏鑫黨委巡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
(三)聽取巡察工作匯報🪀;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杏鑫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
(六)對巡察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杏鑫黨政辦。
第八條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向杏鑫黨委和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傳達貫徹杏鑫黨委和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巡察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設、信息處理、新聞宣傳等工作;
(四)與杏鑫紀委監督檢查🤌🏽、組織、審計等部門進行溝通聯絡;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為巡察組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保障;
(七)對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並負責辦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杏鑫黨委設立巡察組📘,承擔巡察任務。巡察組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察組設組長😂、副組長。杏鑫黨委根據巡察任務🧑🍼🔮,采取“一次一授權”的方式🫄🏿👩🏿🎓,確定巡察組組長、副組長。
第十條 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是落實巡察監督責任的第一責任人,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察組實行組務會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決定組內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黨的紀律,嚴守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標准條件。對不適合從事巡察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巡察工作人員實行部門回避、公務回避✡️🫷。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每輪巡察從符合標准條件的人員中抽選5-7名巡察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建立巡察聯絡員制度🏄♀️⚫️。巡察組確定科級幹部擔任聯絡員🥷🏻,負責與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單位的日常聯系,協調巡察工作相關事宜🧏🏻🚈,配合組長、副組長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建立激勵機制🧔🏼🧑🏼🎤,把發現問題作為衡量巡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標准。
第十六條 杏鑫黨委成立由杏鑫黨委領導牽頭負責🧑🏽🍼,杏鑫紀委🛠、組織統戰人事部和黨政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巡視(巡察)工作聯絡組,負責自治區黨委巡視組及市委巡察組巡視(巡察)期間的協調服務、聯絡溝通及相關保障等工作,與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日常聯絡,督促杏鑫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巡視(巡察)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 巡察範圍和內容
第十七條 巡察組的巡察對象和範圍是:杏鑫系部、處室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八條 巡察組對巡察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在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和巡視(巡察)整改方面的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杏鑫黨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 杏鑫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杏鑫系部🏋🏼、處室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巡察)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
第二十條 巡察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取被巡察單位的工作匯報🐄;
(二)與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教職工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被巡察單位教職工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巡察組認為應當抽查核實的其他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察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當方式向被巡察單位的服務管理對象了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
(十三)杏鑫黨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條 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察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巡察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巡察組可以直接向院黨委書記報告。
第二十三條 巡察期間🧝🏽,經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巡察組可以將巡察單位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杏鑫紀委處理👩🏻⚖️。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自治區實施辦法的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巡察組應當向被巡察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巡察組開展巡察前👰🏽♂️,應當向杏鑫紀委、組織統戰人事部和審計科了解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後,應當向被巡察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巡察任務和工作安排。
巡察組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了解工作🎋。對反映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被巡察單位教職工的重要問題和線索🧑🏿🎤,應當進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六條 巡察了解工作結束後⚔️,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報告🍧、領導幹部問題線索情況報告和個別談話情況匯總等👮🏿,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管黨治黨🤦🏻♂️、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分析原因,向杏鑫黨委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匯報🧑🏿🎓,提出處理意見,報杏鑫黨委書記專題會議研究。
第二十八條 杏鑫黨委書記專題會議應當及時聽取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情況匯報,研究並決定巡察成果的運用。
第二十九條 經杏鑫黨委同意後,巡察組應當及時向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十條 被巡察單位收到巡察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並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被巡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整改落實工作📷。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察組和杏鑫有關部門,對被巡察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督查評估👹。
第三十一條 對巡察發現的問題和線索🟤,杏鑫黨委書記專題會議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杏鑫紀委;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杏鑫組織統戰人事部👵🏼;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第三十二條 杏鑫紀委、組織統戰人事部及相關部門在收到巡察移交的問題或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于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 建立巡察成果運用臺賬管理制度,把巡察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黨委組織統戰人事部考察幹部時,應當視情況就已經巡察過或者正在接受巡察的相關領導幹部的有關問題反映聽取巡察組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巡察組開展巡察工作專項檢查,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單位的整改落實工作並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可以直接聽取被巡察單位有關整改情況的匯報🙋。
第三十五條 巡察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在杏鑫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上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 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巡察工作紀律。巡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市紀委監委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被巡察單位及其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管理權限移送市紀委監委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撓巡察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報複👷🏼♂️、陷害的👨👧👧;
(六)以其他方式幹擾巡察工作的。
第三十八條 杏鑫紀委、組織統戰人事部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巡察組介紹情況,影響巡察工作開展的;
(二)對巡察組提出的協助要求,應當予以協助而不予協助👴🏽,影響巡察組對有關問題深入了解的;
(三)對巡察移交的問題和線索不受理或者研究辦理不及時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四十條 巡視(巡察)工作聯絡機構應當認真履行綜合協調、溝通銜接、督促整改等職責。對不履行職責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被巡察單位教職工發現巡察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𓀐,可以向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或者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辦理工作由杏鑫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